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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试行)》解读

时间:2022-08-05 21:04:07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文件精神,在《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基础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印发了《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试行)》。

  一、背景和目的

  为丰富首都北京地区电力交易品种,增加市场主体合同电量调整手段,促进中长期交易逐步向月内延伸,我局根据北京地区分时段交易、偏差结算情况及市场主体合同电量调整需求,设计符合北京地区特点的用户侧合同电量调整机制,编制《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试行)》。

  二、重点条款解读

  《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试行)》共5节24条,包括总则、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交易约束及附则,重点明确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中的以下事项。

  1.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作为批发侧合同电量的调整手段,可参加的市场主体包括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

  2.为便于市场主体根据实际用电情况灵活调整合同电量,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月度为周期开展,并分别开展月前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内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3.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集中交易形式,以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出清时间。

  4.细则落实“分时段签”工作要求,与电力直接交易良好衔接,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照分时段方式组织,各时段合同电量不允许向其它时段转让。

  5.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执行“照付不议”要求,按照合同电量、电价,出让方获得售电收入,受让方支付购电费用。

  6.防范市场投机行为,对出让方在单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中,同一时段申报电量做出一定限制,促使市场主体根据实际用电需求调整合同电量。

  规则印发后,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管,规范交易秩序,积极推动首都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规则体系。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http://hbj.nea.gov.cn/adminContent/initViewContent.do?pk=d4ae1b5c-bcd7-48ed-ac12-61534dfd0a39



原文链接:http://hbj.nea.gov.cn/adminContent/initViewContent.do?pk=4f7599eb-efb2-486e-94b8-23f30649b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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