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全面提升华北区域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消纳能力,促进华北区域新能源发展和高效利用,华北能源监管局结合京津唐电网实际,经商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了《京津唐电网燃煤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能力验收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明确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省级电网公司对改造机组进行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还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对煤电机组灵活性升级改造工作要求,改造标准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十四五”期间,华北区域预计新能源(风、光)装机将达到1.6亿千瓦,占比提升至46%,同比增长100%。
该《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京津唐电网燃煤火电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行为,完善了京津唐电网火电灵活性改造能力验收相关管理制度,将对保证改造效果,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共分五章,主要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灵活性改造定义;明确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组织开展灵活性改造工作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并明确华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督导、指导职责;同时,明确机组灵活性运行除满足《GB/T 31464 电网运行准则》相关要求外,还需满足调峰能力、安全稳定性,AGC(自动发电控制)、AVC(自动电压控制)投运,环保等11项技术要求。《办法》还明确具备灵活性的发电机组开展验收与认定的流程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燃煤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能力验收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hbj.nea.gov.cn/adminContent/initViewContent.do?pk=fa44d5a3-17b0-4ec0-8967-ba41fc3ad6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