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煤监分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体学习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会议指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二)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三)鼓励先进,推进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四)保持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五)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会议要求,对煤矿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或规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推进速度等核定能力。
会议强调,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或核定生产能力弄虚作假的,均有权举报。对存在弄虚作假的煤矿,一律停止产能核定,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3年内不再受理该煤矿核增产能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