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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下组煤水平延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Ⅱ>的请示》(晋兰司发〔2020〕164号)收悉。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对《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下组煤水平延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太原华煤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重新编印了《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下组煤水平延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修改版)。经专家组终审同意,形成了《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下组煤水平延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审查报告书》,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修改后的《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下组煤水平延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修改版)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可作为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下组煤水平延深项目(90万吨/年)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的依据。你公司督促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下组煤水平延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修改版)的要求认真组织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确保矿井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同意该项目由移交生产时关闭3号煤系统变更为移交生产时保留3号煤层部分系统,服务3号煤层剩余资源开采;同意维持原设计新建主斜井、副斜井、下组煤回风立井不变,关闭原3号煤层主斜井和3号煤层副斜井,保留原3号煤层回风立井。

  三、同意增加3号煤层与主、副斜井连接系统及相应变更:在副斜井见3号煤处布置3号煤层甩车场,在3号煤井底煤仓下部新掘3号煤运输石门、行人斜巷与主斜井连接,井底煤仓由原设计斜煤仓变更为立煤仓,延伸与3号煤层副斜井连接的3号煤层主排水系统管子道与主斜井连接,封闭与原3号煤层主、副斜井的连接巷道。

  四、同意项目移交生产时,在3号煤层302采区布置一个3205综采工作面、两个综掘工作面,利用现有回采设备;在9号煤层902采区布置一个9201充填开采综采工作面、两个综掘工作面,按照充填方案设计布置,矿井采掘比2:4。

  五、同意矿井总风量由原设计88m3/s变更为129m3/s。3号煤层回风立井风量59m3/s,利用现有主通风机;下组煤回风立井风量70m3/s,主通风机选型不变;同意地面空压机选型调整。

  六、同意取消原设计主斜井检修轨和检修绞车,在主斜井井筒一侧增设架空乘人装置;同意新建3号煤运输石门、9号煤层运输大巷、9号煤集中运输巷带式输送机选型;同意9号煤层井底车场和轨道大巷共用一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七、同意下组煤主水平排水泵电机功率调整;同意9号煤层采区排水系统由原设计一处变更为两处,1号、2号采区排水系统各选用三台MD155-30×3型离心式水泵,均选用两趟排水管路。

  八、同意矿井供电电源调整:矿井双回路35kV电源分别引自李村110kV变电站35kV母线段和明阳110kV变电站35kV母线段;同意其他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调整。

  九、同意在9号煤层新建可容纳100人的永久避难硐室;同意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变更为KJ90X型;同意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移动通信系统、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型号调整。

  十、本次审查范围为3号煤层一、二采区和9号煤层的开采。审查仅限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内容,其余部分仍按晋煤监局字〔2012〕106号、晋煤监局字〔2017〕34号文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执行。

  十一、你公司要督促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安全设施建设和施工,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各项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建设期间,要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基本原则,进一步查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老空积水积气情况,严格执行各项探放水措施;详尽查明风氧化带分布,合理留设防隔水煤柱。

  (二)要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遵守煤矿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

  (三)下组煤水平延深项目建设期间,若发现有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时,煤矿企业要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如遇需变更设计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经重新审批后方能恢复施工。


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083/202105/5121c6da-5cb1-4bc4-8a29-fc0be1c21f5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