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监察分局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办法指出,超能力组织生产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四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30万吨/年至60万吨/年矿井,以5万吨/年为一档次。60万吨/年至300万吨/年矿井,以10万吨/年为一档次。300万吨/年至600万吨/年矿井,以20万吨/年为一档次。600万吨/年至1000万吨/年矿井,以50万吨/年为一档次。1000万吨/年以上矿井,以100万吨/年为一档次。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以50万吨/年为一档次。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以100万吨/年为一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办法规定,生产能力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