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了解,甘肃省是全国14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省份之一。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石油、化工等重工业为主,大量历史遗留废渣和污染土壤亟需有效治理和修复。为此,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通过《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要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数据共享。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完善监测体系,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条例》强调,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周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同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涉及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选址时,还应当详细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及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对土壤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预防措施。
《条例》要求,建立了资金、人才技术等制度保障,提出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使用范围和追偿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专业人员培训。规定了信息公开与信用体系,要求监管部门对企业、从业部门进行监管,并提出了水、气、土共同治理和监管的方式